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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维权之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http://mq.rc1001.com     时间:2014/2/18 9:09:56 来源:幕墙人才网

招聘高峰期,离职人员也随之增加,很多职场人都知道,离职不是简简单单的离开,还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最关键的就是离职之后的关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问题。幕墙人才网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这些问题问题。

1、补偿金

劳动法中对补偿金的规定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些是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赔偿金

求职者关心的最多的问题是哪些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具体是:(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中对赔偿金也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具体是:(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求职者无论离职还是入职,多多了解这些方面都是有利无害的,也希望每个职场人都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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